我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采取三种方式,分别是哪三种呢?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有关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2.招标出让招标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发出投标邀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投标,竞投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招标小组通过对标书的评判,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让方式。
3.拍卖出让拍卖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卖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拟出让地块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5-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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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规定,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定方式包括:
(1)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3)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
此外,向国有土地使用者常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使用费,也是土地有偿使用的表现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
1、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挂牌出让;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为。要注意的是出让方的主体资格是特定的,只能是国家。实践中,由各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表当地市县政府行使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职能。
招标、拍卖、挂牌三种出让方式,都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均具备公开、公平、公正特点。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1.拍卖出让,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出让方式;
2.招标出让,适用于开发性用地或者有较高技术性要求的建设用地;
3.挂牌出让,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4.协议出让,一般多用于工业以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而给予优惠政策的项目。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