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高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是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通行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 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该条规定的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逻辑内涵基本一致。
2、答: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以求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和当事人利益与杜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其具体含义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在合同解释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 3)依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赋予司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法律规定不足时。从民法的目的出发,依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3、答: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l)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问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4、答:财产法律关系是与财产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不具有直接的物质利益内容。这是它与财产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除此之外。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还有以下区别:( l)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财产权利,通常权利可以依其意志转让,而在人身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或身份权。权利人一般不能将其转让给他人。(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在财产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主要适用财产性质的责任。而在人身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对加害人则主要适用非财产性质的责任。
5、答:物的法律特征包括:(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民法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一切有体物。(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社会需要可以分为社会物质生活需要和社会精神生活需要,具有经济价值和用途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同样,其有精神价值,如文化价值、情感价值等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生话需要,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4)物以有体物为限。我国民法将物限于有体物。所说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近年来,学理上对有体物逐渐采扩大解释,认为有体物不必具有一定形状或固定的体积,不论固体、液体或气体,均为有体物。
6、答: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 l)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本主体带来实际利益。民事权利则楚民事主体参加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才能实际享有的。(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则仅指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见没有直接关系。而民事权利则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其意愿实际参加到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它直接反映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民事权利则不同。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民事主体可以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来享有的某项民事权利。
7、答: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l)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组成的联合体;(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 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 4)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 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 6)个人合伙以其名义独立从事民事话动。
8、答: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主要在于:( l)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不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要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至少须为10周岁以上。(2)民事权利能力表现为民事主体所具有的一种资格。与人的实际状况无关。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与人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有关。
9、答: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l)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宣告失踪为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年期限。宣告死亡是公民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的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设立财产管理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结束以宣告死亡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关系。(3)两者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半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l年。
10、答: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合伙债务产生的原因是合伙对第二人的合同行为或侵权行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或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则是合伙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对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合伙债务。合伙的性质、出资方式和合伙财产的规模决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而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份额的限制。就债权人而言。既可以对某一个、也可以对某几个或全体合伙人先后或同时提出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债务的请求。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1、答: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 1)依法被撤销:( 2)自行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12、答: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是根据法人内部结构的不同对私法人进行的分类。社团法人是以人的存在为成立基础。并以捐助的目的和设立的章程为活动依据的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在于:( 1)成立的基础不同;( 2)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3)设立行为不同;( 4)有无意思机关不同。(5)目的不同。
13、答:(1)两者的性质不同。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的: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法律行为。(2)两者的要件不同。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因此。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3)两者的效力不同。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行为是法人设立人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法人设立人享有和承担:而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1 4。答:法人,自然人是两种不同的民事主体。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享有均是法律赋予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l)享有的时间不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自然人的生死是自然现象。法人则不一样。法人的成立于终止不是自然现象,是行为的结果。因此。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不由自然人自己所左右,而法人的成立,终止则是一系列行为的结果。(2)享有的范围不同。自然人是生命体。因此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较广。既包括一般财产权,也包括与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如生命健康权。肖像权。而法人是组织体。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内容。(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的性别、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等不同而有所区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有差异性。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是不一样的。各类依法登记的法人应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而非登记法人即依法不需办理法人登记的法人,则应严格按照法人成立的目的、活动范围等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主观:
分为债权和物权。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在物权法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截止2014年还没有。关于物权的一个问题是,占有究竟该不该规定为占有权。债权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无体财产权,从前被列入财产权。我们不用无体财产权这一概念而代之以知识产权,另立一类。曾经有学者把社员权列入财产权(也有人将之列入非财产权),我们将社员权另列一类。财产权在民事权利中最为古老。对财产权的研究做得最多,在此不详述。在法律上财产权分为债权和物权,通俗来讲物权就是对自己拥有的东西或者金钱有一定的权力。而债权是自己向别人所借了钱或者物品,要进行偿还的。这就是对于财产权最通俗的相关解释。对于财产我们自己是享有相关支配权的。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可以金钱计算价值,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是人身权的对称。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一般可以货币进行计算。财产权包括以所有权为主的物权、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财产所有权的四种权能:
1、占有和占有权。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占有人必须具有占有的意图,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占有常常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占有具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为二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因此不管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
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跟法定孳息;
4、处分权。处分权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综上所述,在确认财产权只包括物权和债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说,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权包括:
1、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占有人必须具有占有的意图,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占有常常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占有具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为二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因此不管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跟法定孳息;
4、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综上所述,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