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资料;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是关于搜查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解释?本条是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如何处理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在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按时出庭,以便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
被告确有不能按时到庭的事由,应当及早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将延期审理的情况及时通知原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可以决定不延期审理,并将不延期审理的决定通知被告。被告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如果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被告虽然到庭,但在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和离婚案件的被告,以及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两次传票传唤,指人民法院送达传票,并由受送达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一般指没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使被告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
本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都是关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本次修改后的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末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再审情形与这两条有着密切的关系。毕竟缺席判决是一种对缺席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非常不利的处理方式,为了正确判决,确保司法公正,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适用规定了必须经传票传唤的前提条件。
对于各级人民法院而言,在具体适用本条和第一百二十九条时要特别注意遵守法定程式,慎重适用缺席审判,否则就可能导致案件进人再审程式,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司法资源消耗。现在人民法院在诉讼准备阶段向当事人提供的《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第十三条中明确提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当事人而言,也要明确诉讼中也会因自己的不当行为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尊重法庭,遵守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苐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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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是泛指司法鉴定的对象和范围。“专门性问题”的含义是指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以外的运用一般调查、侦查方法难以解决的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具体范围或具体对象,在司法鉴定条例或部门鉴定细则中都有具体限定。只有列入鉴定对象的专门性问题,其鉴定结论才具备证据材料资格;没有规定的或者被明确排除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具备证据材料资格。如最常见的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鉴定)、警犬鉴定等均不属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司法鉴定对象仅限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一般认为是指在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中,得到法律确认、经过鉴定其结论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的那一部分科学技术问题。从立法角度探究,这种对司法鉴定对象的限定的措词是严谨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失效,现在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实体法,而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二者之间不会有冲突的。
如果有冲突,业务两个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请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
《民事诉讼法》有很多规章条例,其中第207条是什么呢?下面我来为大家讲讲《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相关内容。
第二百零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执行和解的`规定。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和解协议要靠当事人自愿自觉履行,不具强制执行力。但是,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而不予恢复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经由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相应执行。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26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87条
扩展:民事诉讼法
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平台根据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汇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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