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方式中视为送达?送达方式中视为送达的是

qq745048485 2024-11-16 阅读:5

一、最常见的是直接送达,即当面送达,一般送达时要求接收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以证明已送达;

送达方式中视为送达?送达方式中视为送达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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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邮递送达,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等可查询的邮递方式向对方送达,对方的签收则邮政后留下相关证据线索;

三、民事诉讼中还规定了公告送达,在报纸上、网络上公告一定期限后,视为送达;

四、随着科技的发达,电子邮件方式也成为一种送达方式,但要设置送达和阅后自动回复,以表明对方已接收。

五、通过电子传真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文书。

六、送达时对方拒对,可邀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的情况下,将相关法律文书留到受送达人住处,并拍照留证的,视为送达。

七、另外,还有代为转交送达等方式。总之,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逐渐多样化,民事诉讼中更为多样,刑事诉讼中方式相对少些,不对有一个共同点即,送达的同时要有证据材料证明已送到,这样才是法律认可的送达。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七种: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6、电子送达,是指法院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手段进行的送达。

7、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八十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八十二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七种,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法院以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受送达人诉讼文书的内容。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六种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第八十六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期间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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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未签收视为送达。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采用邮寄的方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应将有关诉讼文书交付邮局用挂号信寄出,挂号信的回执作为送达凭证,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住在外国的当事人采用邮寄送达,应以该住在国不反对邮寄送达为前提条件,自邮寄之日起满6个月,送达回执没有退回的,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满之日即视为送达。

送达的方式主要有: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6、电子送达,是指法院利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现代化电子手段进行的送达;

7、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