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耕地面积162.2万公项,农用耕地开发度较高,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是全国重要的粮食基地。那么,2018年重庆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一亩地补偿多少?如何分配?
重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费、附着物补偿费等。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重庆征地补偿费标准。
重庆征地补偿费标准
1.土地补偿费16500元/亩(其中:80%即:13200元/亩,直接划拨给永川社保局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20%即:3300元/亩,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
2.青苗费:3000元/亩(建设用地面积除外)。
3.附着物补偿费:7000元/亩(建设用地面积除外)。
4.房屋及构筑物补偿费:据实丈量,计算补偿费。
以上四项,第1—3项由征地单位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各农户。第4项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属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属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
重庆征地补偿费怎么分配?
1.集体经济组织对各农户被征地面积进行登记,公示无误后进行第一次分配,按承包地面积13300元/亩(土地补偿费3300元,青苗费3000元,附着物补偿费7000元)计算并支付给农户。
2.集体经济组织按承包地面积进行第一次分配后所剩余的资金,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再分配资金。再分配资金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其分配法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同讨论通过并制定具体分配案,经80%以上的农户同意,方可进行再分配。
2019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2019年08月2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目前尚未生效,实施日期为2020年01月01日)中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1、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3、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7、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所以各个省市地区对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具体需要参考当地相关的政策法规。
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征地补偿不合理的话,可以向当地的县级政府进行反应,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反应。
除此之外,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还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解决。到法院起诉的程序和其他的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需要有针对性的提供补偿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证据,之后再由法院进行判断。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相关法律依据:
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高速公路征地在红线内的需要进行征地补偿,但是具体的整体标准各个地区不同,例如河北对于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11】141号)的规定执行的,南关乡耕地每亩补偿51750元,未利用地按征收耕地区片的60%执行补偿。
征地计费标准一般是依据本地区前三年的统计资料,并经典型抽样调查后,核定不同类型土地的平均亩产量,以平均亩产量乘以农作物综合单价计算平均亩产值。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该地块的亩平均年产值乘以相应倍数计算。
根据人民政府征地工作安排,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为亩年均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亩年均产值的15倍。
各类土地补偿标准如下:
1、水田补偿:
土地补偿费:4890元/亩,安置补助费:12225元/亩,合计:17115元/亩。
2、水浇地补偿
(1)城市规划区内:
土地补偿费:6144元/亩,安置补助费:15360元/亩,合计:21504元/亩。
(2)城市规划区外:
土地补偿费:4854元/亩,安置补助费:12135元/亩,合计:16989元/亩。
3、二类水浇地
(1)城市规划区内:
土地补偿费:3960元/亩,安置补助费:9900元/亩,合计:13860元/亩。
(2)城市规划区外:
土地补偿费:3180元/亩,安置补助费:7950元/亩,合计:11130元/亩。
4、旱平地:
(1)城市规划区内:
土地补偿费:2760元/亩,安置补助费:6900元/亩,合计:9660元/亩。
(2)城市规划区外:
土地补偿费:2520元/亩,安置补助费:6300元/亩,合计:8820元/亩。
5、旱坡地:
土地补偿费:1590元/亩,安置补助费:3975元/亩,合计:5565元/亩。
6、菜地补偿:
土地补偿费:7797元/亩,安置补助费:19492.5元/亩,合计:27289.5元/亩。
7、简易大棚补偿:
土地补偿费:9207元/亩,安置补助费:23017.5元/亩,合计:32224.5元/亩。
8、温室大棚补偿:
土地补偿费:27426元/亩,安置补助费:68565元/亩,合计:95991元/亩。
9、园地补偿:
(1)园地果园补偿:
林地补偿费:6000元/亩,林木补偿费:192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元/亩,合计:27200元/亩
(2)园地幼果园补偿:
林地补偿费:6000元/亩,林木补偿费:86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元/亩,合计:16600元/亩。
(3)园地葡萄园补偿:
林地补偿费:12000元/亩,林木补偿费:19200元/亩,安置补助费:2000元/亩,合计:33200元/亩。
10、水浇地间种果树补偿,按此类水浇地标准,苗木另行补偿。
11、旱平地间种果树补偿,按此类旱平地标准,苗木另行补偿。
12、防护林补偿:
(1)农田防护林成林补偿:林地补偿费:9600元/亩,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8400元/亩,合计:18000元/亩。
(2)农田防护林幼林补偿:林地补偿费:9600元/亩,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5600元/亩,合计:15200元/亩。
(3)防风固沙防护林成林补偿:林地补偿费:6000元/亩,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6500元,合计:12500元/亩。
(4)防风固沙防护林幼林补偿:林地补偿费:6000元/亩,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4250元,合计:10250元/亩。
(5)水保防护林成林补偿:林地补偿费:4800元/亩,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5600元/亩,合计:10400元/亩。
(6)水保防护林幼林补偿:林地补偿费:4800元/亩,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3800元/亩,合计:8600元/亩。
13、用材林补偿:
林地补偿费:1590元/亩,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4410元/亩,合计:6000元/亩。
14、经济林成林补偿:
林地补偿费:1590元/亩,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4560元/亩,合计:6150元/亩。
15、未成林造林地补偿:800元/亩。
16、疏林地补偿:1000元/亩。
17、荒地补偿:630元/亩。
18、水渠补偿,按相邻地块标准补偿,只有土地补偿,无安置补助费。
19、农村建设用地补偿:4854元/亩。
以上相关征地补偿标准来源于网络,具体以实际为准。
1、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征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19年7月24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农村房屋补偿做了详细规定。
《潼南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八条农村房屋补偿
农村房屋以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合法面积或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房屋建设手续的面积为准计算。
(一)农村房屋补偿标准见附件1。
征地拆迁范围内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本实施办法附件1标准补偿;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以本实施办法附件1标准为基准,钢砼结构、砖混结构房屋上浮70%、砖木结构房屋上浮60%予以补偿。
(二)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1000元,3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2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三)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30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12个月的搬迁补助费。
(四)设立房屋拆迁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并搬迁的拆迁户,按该户房屋补偿费总额的30%给予奖励。
(五)实行房屋拆迁残值回购。为确保房屋拆迁安全,对被拆迁的房屋实行残值回购,标准为砖混结构房屋15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10元/平方米,其它结构房屋5元/平方米。由镇(街)统一组织拆除。
第九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集体土地《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第十条征收土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书或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房屋建设手续的,占用集体土地的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照市政府55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由区征地实施机构处置。
被拆迁企业搬迁过程中的设备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合并为搬迁损失费,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等设施按征地拆迁时所在地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农村村民的水、电设施,有线广播线路、电话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等的补偿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