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配权的义务人就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为支配权人也就是权利人,与之相对应的就是义务人,而与支配权权利人发生法律关系的是不特定的第三人,所以,支配权的义务人就是不特定的多数人。eg:我对我的车拥有支配权,我的车就在那里,这辆车可能面临的被偷盗是除我以外所有人都可能实施的,所以除我以外的不特定多数人就是我车子支配权的义务人。
而支配权对应的义务,就是不特定多数人所负担的不作为的消极义务。eg:我的车在那里,大家有不偷我车子的义务,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加以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属于支配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与发展。支配权的对应义务具有消极性,以尊重、容忍和不干涉为主要内容,即“不作为”。因此,本题选项“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的表述是错误的。本选项从表面上看属于考查民法内容,但运用法理学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原理即可以解决。
http://www.zcol.net/htm/papercentre/lawp/04-10-15093.htm
绝对权和支配权的区别:
一、分类标准不同。
绝对权是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为标准对民事权利的分类。
支配权是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对民事权利的分类。
二、内涵不同。
支配权,亦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
绝对权,是指除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人格权等。
三、特性不同。
支配权特性排他,排斥他人禁止他人;绝对权特性对世,除所有权人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人。
绝对权和支配权的联系:
一、客体是特定的,即特定化的财产和人身利益。尤其是就财产利益而言,支配权的客体必须特定化,才能对特定的财产产生排他的效力。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客体,以满足自己的需要,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通常在同一权利客体之上不得存在双重的相互冲突的支配权。
二、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在论及以财产为客体的支配权时,梅迪库斯指出,“权利人可以长久地或暂时地使用其支配的财产。同时其他人被排除在使用权之外,以确保第三人无法对权利人的支配可能性造成损害。”
三、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支配权不需要义务人的介入,即可使权利人的权利实现,但义务人不得实施妨碍支配权实现的行为。也就是说,支配权的行使和实现都具有直接性,可以通过权利人的直接行使而实现,不需要外力介入。
但是,义务人必须不得实施妨碍权利人权利行使的行为,才能使支配权得以实现。支配权的行使,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事实行为,极少通过法律行为而行使支配权。例如,所有权人通过占有、使用其物而支配其物,其占有、使用物的行为即为事实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支配权
百度百科-绝对权
支配权有对应的义务。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加以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等属于支配权。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与发展。
支配权的对应义务具有消极性,以尊重、容忍和不干涉为主要内容,即“不作为”。
支配权,亦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如所有权、知识产权等。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行使与自己相同的权利,并可禁止他人非法妨碍自己行使支配其客体的行为。通常只凭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八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