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负担行为又可称之债权、债务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有为单独的行为,如捐助行为,也有契约行为,如买卖。它的特点是一旦负担行为成立有效,债务人付有给付的义务,而债权人有基于契约或是法律的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如出卖人有交付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有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有为契约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者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如债权的转让,债务的免除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乃民法上最重要的二类法律行为。这二个法律行为系由法学家所创设,具高度技术性,因其贯穿整个民法,可以说是民法上的任督二脉,必须彻底了解,始能对现行民法作正确的的解释适用。下面由我为你介绍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相关法律知识。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含义负担行为又可称之债权、债务行为,指以发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有为单独的行为,如捐助行为,也有契约行为,如买卖。它的特点是一旦负担行为成立有效,债务人付有给付的义务,而债权人有基于契约或是法律的对债务人的请求权。如出卖人有交付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权的义务。
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行为,有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有为契约行为,如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等。准物权行为指以债权或者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如债权的转让,债务的免除等。
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主要不同有三点(1)关于处分行为适用标的物特定主义,即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至迟于行为生效时标的物需确定,并且一个标的物只有受一个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处分(一物一权原则)。而负担行为不受限制。
(2)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无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的,为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有处分权为必要,如出卖他人之物,则买卖契约仍为有效。
(3)物权行为,应采公示原则,物权的变动,须有足由外界可以辨认的形象,一维护交易安全,避免使第三人遭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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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行为的概念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及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台湾民法典第75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设立、丧失及变更者,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其所称法律行为,系指物权行为而言。又第761条规定:“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其所称让与合意,系物权让与合意(物权契约)而言。
负担行为的基本内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民法中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通说认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不承认这种分类。
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
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
一般说来,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通说认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
二者是按照财产行为中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同进行的分类。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效果的行为是处分行为。需要具备处分权为要件。
负担行为是直接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需要经义务人的义务履行行为才能实现。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主要区别是:
1、处分行为具有处分性质,负担行为没有,处分行为一般为物权行为,比如买卖、抵押、质押等的物权行为,都属于处分行为;
2、负担行为只有负担义务的性质,比如一些债权行为,合同行为为典型代表,比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我国民法最为重要的对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一般说来,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一般说来,对于交易的过程,负担行为仅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暂时的,是物权或其他权利变动的准备阶段.通说认为,负担行为一般通过合同表现出来,也可以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表现。相对应的概念是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某项权利移转或消灭效果的行为。主要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客体可以是权利,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也可以是物。处分行为相对于负担行为而言,它并不是以产生请求权的方式,为作用于某项既存的权利作准备,而是直接完成这种作用行为。“处分”即为权利的转让、权利的消灭,在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变更权利的内容。
1、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
负担行为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民法中法律行为的分类之一,通说认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不承认这种分类。
2、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包括契约(如所有权的移转、抵押权的设定)及单独行为(如所有权的抛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负担行为。负担行为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行为,也叫债权行为。比如赠与、租赁。其中出租行为就是负担行为。债权行为是相对于物权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债之发生为内容、并以债权和债务的取得和负担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债权行为从债务负担的角度可称为债务行为,或负担行为。
【法律分析】
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的对称。债权行为是相对于物权行为而言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债之发生为内容、并以债权和债务的取得和负担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债权行为从债务负担的角度可称为债务行为,或负担行为。是指通过意思表示而发生债权法上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基本形式为双方法律行为,如债权合同行为;也包括某些单方法律行为,如委托授权行为。合法成立的债权行为具有在特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相对关系的效力。民法中物权行为有因说认为:以转让财产为内容的债权行为构成物权行为的法律原因,后者本质上是债务履行;但物权行为无因说则认为:债权行为并非物权行为的法律原因,后者构成独立的又一合同。学理上通常把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并称为“财产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