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一般不能成为该罪主体,构成该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
检察人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补充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改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扩展资料:
徇私枉法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实事、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比较明确,即侦查员、检察人员、审判员这三大类人员,前面提到武长顺犯徇私枉法罪,也就是基于他是公安机关行政首长,也是侦查员,所以他利用职权为他人开脱,理应属于徇私枉法罪。以上是关于徇私枉法罪的相关知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徇私枉法罪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一般不能成为该罪主体,构成该罪的必是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可以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规定了国家监委管辖88个罪名,主要由单独管辖的四大类和部分管辖的两大类组成。其中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四类55个罪名的犯罪案件由国家监委单独管辖;而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和其他犯罪案件共计30个罪名,国家监委按照主体是公职人员、客观方面是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这两个必备要件进行专门管辖,同时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也是由国家监委专门管辖。这类似于原来的铁路、海事和军事等与专业部门有联系的犯罪案件,而监委的专门管辖是按人(公职人员)和事(行使公权力过程中)进行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下列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检察院侦查。渎检部门。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刑法第382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
2、挪用公款案(刑法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贿案(刑法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单位受贿案(刑法第387条)
5、行贿案(刑法第389条)
6、对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1条)
7、介绍贿赂案(刑法第392条)
8、单位行贿案(刑法第393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法第395条第1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刑法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刑法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刑法第396条第2款)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刑法第397条第1款)
2、玩忽职守案(刑法第397条第1款)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刑法第398条)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刑法第398条)
5、徇私枉法案(刑法第399条第1款)
6、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刑法第399条第2款)
7、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刑法第399条)
8、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刑法第399条)
9、私放在押人员案(刑法第400条第1款)
10、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刑法第400条第2款)
11、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刑法第401条)
12、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刑法第402条)
1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刑法第403条)
1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刑法第404条)
15、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刑法第405条第1款)
1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刑法第405条第2款)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刑法第406条)
1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刑法第407条)
19、环境监管失职案(刑法第408条)
20、传染病防治失职案(刑法第409条)
2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刑法第410条)
22、非法抵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410条)
23、放纵走私案(刑法第411条)
24、商检徇私舞弊案(刑法第412条第1款)
25、商检失职案(刑法第412条第2款)
2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刑法第413条第1款)
27、动植物检疫失职案(刑法第413条第2款)
2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刑法第414条)
29、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刑法第415条)
30、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刑法第415条)
31、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刑法第416条第1款)
32、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刑法第413条第2款)
3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刑法第417条)
3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刑法第418条)
35、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刑法第419条)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
3、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
4、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
6、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
7、破坏选举案(刑法第256条)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